(一)教育基本法

第二條 人民為教育權主體

         教育目的培養健全人格、民主素養、法制觀念、人文涵養、愛國教育、鄉土情懷、資訊知能、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。並促進對基本人權尊重、生態環境及對不同國家、族群、性別、宗教、文化關懷的現代化國民。 

1.教育權之主權、教師專業自主觀及學生學習權。

  2.以負責主管教育事務會議諮詢。

  3.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。(促進人民對基本人權、生態環境、健全人格與民主素養)

  4.教師不能體罰

(二)教育部組織法

(三)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..............(一)教育基本法's保留原則

  1.教育經費基準。

(四)師資培育法

(五)教師法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(一)教育基本法's保留原則

  1.我國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、聘任、待遇。

(六)國教法

  1.憲法規定教育、科學、文化經費以國民教育為優先。

  2.常態編班,保障學生受教權,法源來自國教法。

 

**特別的問題

三讀通過-法、律、條列、準則。

200天-國中小全年授課日數(不含國定假日)。

26學分-國中職前教育學程學分。

師資培育中心是由教育部設立。

中等教育司-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即幼稚園教師進修業務由教育部的那個單位

PISA-OECD 國際學生評量計畫。三年一次施測對象15歲,了解學生未來所之知識與技能,內容以閱讀、數學、科學及解決問題能力,1997開始我國閱讀最差。

教師請假規定每年最多可準多久病假28天

教師專業發展,實施包含自我評鑑(自評)及校內評鑑(他評)。

性別平等教育,中小學規定每學期應實施多四小時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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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sara324h091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